别除权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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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欣新[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家》1996年第2期20-27,共8页The Jurist

摘  要:一、别除权的概念与特征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就此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203条也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 键 词:别除权 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 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权 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 财产担保 破产债权人 破产人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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