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中关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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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楷[1] 

机构地区:[1]中南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家》1996年第3期84-90,共7页The Jurist

摘  要:一、历史沿革关于法律认识错误,英美刑法一贯坚持"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的原则,换言之,"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起源于一概不允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期的绝对责任。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在13世纪的布莱克顿的教科书中,已承认其为抗辩理由;与此相对,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判例却一贯给予处罚。其最古老的判例是1613年的Vaux案。

关 键 词: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英美刑法 法律解释 抗辩理由 免责 违法性 行为人 犯罪 被告人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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