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系统的整体性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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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晓明 

机构地区:[1]中共广州市直属机关党校

出  处:《现代哲学》1996年第4期122-124,共3页Modern Philosophy

摘  要:形式系统的整体性一般包括公理独立性、一致性和完全性,另外还有层次性的问题。独立性是指各公理间的不可推演性;一致性是指它们会不会导致矛盾的性质;完全性是指系统内的公理加推演规则能否演绎出系统内的所有定理的性质;层次性则要求系统层次分明,由分层本身不导致悖论。 一个意义完整的法规与形式系统有着本质的不同。首先,法规无所谓公理;其次,法规中不仅仅有陈述句,更多的是规范句;再者,法规条文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自然语言。

关 键 词:形式系统 法规 层次性 完全性定理 自然语言 公理独立性 对象语言 形式语言 系统层次 社会现象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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