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历史、对象及主观条件  被引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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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晖[1]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法律系

出  处:《学习与探索》1996年第2期89-96,共8页Study & Exploration

摘  要:人类史上的法律信仰经历了习惯法信仰、宗教法信仰和世俗(国家)法信仰三个历史时期。并非所有的法律都被信仰,唯有具备规律-科学性、人道-正义性、方便—效益性三要素的法律才有可能成为主体信仰的对象;而且由于现代法律既具有被主体普遍信仰的价值基础、真理基础、行为操作基础和道德基础,又在确立法治原则的现代社会显得更加突出,因而使得法律作为最权威、最首要、最基本、最普遍的信仰对象具有了现实性。当然,主体信仰法律还需要具备从利益感受、价值认同到法律信念之三个主现条件。只有主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运用权利、遵守义务,才能把内在的法律信念与外在的法律行为完善地结合起来,形成法律信仰。

关 键 词:法律信仰 信仰对象 法律信念 法信仰 神灵信仰 价值认同 法律文化 法律制度 主观条件 正义性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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