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列当事人”并非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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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凌永兴 

机构地区:[1]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6年第8期32-33,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在民事、经济审判中,“漏列当事人”往往是二审发回重审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目前各地法院推行的错案追究责任制来看,该问题已成为明显的错案表现形式之一,使广大审判人员不得不投入较大的精力,以防此类现象的出现。然而,笔者认为:在民事、经济审判中,仅存在“漏告当事人”,而不应出现“漏列当事人”。“漏列当事人”不应作为错案而进行追究。

关 键 词:当事人 举证责任 经济审判  法院 经济诉讼 诉讼主体 错案追究 发回重审 审判人员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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