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裁判文书中“子女××由××抚养”表述不妥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关海柱 吴鹏 

机构地区:[1]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6年第8期33-33,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据调查,某县法院所有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 都是这样表述的。这样表述,我们认为不妥。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离婚以后,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

关 键 词:裁判文书 离婚案件 子女抚养 司法实践 未成年子女 河南省西峡 县人民法院 权利义务 抚养教育 表述方式 

分 类 号:D926.13[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