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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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楷[1] 

机构地区:[1]中南政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75-83,共9页China Legal Science

摘  要:本文作者认为,在我国,“贿赂”应只限于财物,财物除包括金钱、物品外,还包括可以转移占有的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应视为财物。“索取”包括要求、索要、勒索等行为,它们必须是公务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所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确的解释应该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许诺,而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结果。公务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只能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二是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关 键 词:受贿罪 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行为 公务人员 客观要件 非财产性利益 补充规定 敲诈勒索罪 正当报酬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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