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手表厂钻石金表违约案判决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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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龙梁[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106-108,共3页China Legal Science

摘  要:案情介绍 1993年10月19日,上海振宁公司与上海手表厂签订“上海手表厂(下称甲方)关于供货振宁实业公司(下称乙方)贸易部销售纪念毛泽东钻石女金表的协议书”,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和一份备忘录。双方达成的主要条款为:甲方该批手表(钻石女金表)(0号——9999号共10000只)经销权全权属于乙方;乙方独家享有该批手表之代理经销权;乙方按每只4000—5000元浮动价向甲方支付表款;营销手段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协助,效益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60%、乙方40%);

关 键 词:手表厂 钻石 钟表行业 代购代销 间接代理 购销合同 金表 被告 法律适用 无效合同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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