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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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甘超英[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出  处:《中外法学》1995年第3期64-69,共6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0条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以尊重人权为基础的、民主的、社会的、法治的联邦国家;在第79条中进而声明上述规定构成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容修改。比较而言,联邦德国属于较早以宪法规范为主、以权威或学术阐述为辅而确立宪法基本原则的国家之一,因而其原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基本法自颁布以来,即使经历了两德统一的过程,也没有发生过任何重大的宪法危机。

关 键 词:联邦德国 基本法 联邦宪法法院 国家权力 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规范 宪法基本原则 国家行为 政党制度 政党政治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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