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体系与第三国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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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克渊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出  处:《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41-46,共6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一、引言 在对本文的主题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对“南极条约体系”和“第三国”这两个基本概念作一说明。南极条约体系是指以1959年的《南极条约》为核心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区域性国际法律制度,它以南极大陆及其沿海,以及其中的人类活动为规范对象。该体系除《南极条约》外,还包括与《南极条约》相联系却又独立的许多法律文件,如1972年的《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以及根据《南极条约》所制定的一些措施,如1964年的《南极动植物保护议定措施》。南极条约体系的最新发展是1991年10月通过的《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第三国”是国际条约法上的一个概念。

关 键 词:南极条约体系 第三国 条约法公约 区域性国际法 当事国 联合国宪章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缔约国 矿物资源 保护公约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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