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的法学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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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登民[1] 包雯[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1995年第1期31-32,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一、我国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刑事立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2条规定,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3条规定,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或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

关 键 词: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罪 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人员 证券市场 证券交易 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 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交易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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