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充分保护生产队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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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福民[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5年第12期44-45,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第一,应当确认生产队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农村的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有三种:一是属乡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属村农民集体所有;三是属村内各个生产队(村民小组)

关 键 词:农村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者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土地资源 农村耕地 农民集体 主体地位 运用法律 村民小组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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