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时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兼顾历史传统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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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军 

机构地区:[1]上海九州律师事务所

出  处:《法学》1995年第12期46-46,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现行《土地管理法》在其原来的草案第9条中规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为乡镇公有。”在交付地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时,这一条遭到了许多常委委员和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对。理由是:改为乡镇所有,等于宣布国有,这无疑是对把土地当作命根子的农民的一个沉重打击。

关 键 词:土地所有权 过渡时期 历史传统 农村集体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村农业生产合作社 《土地管理法》 集体所有制土地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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