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擅自决定免税是否构成偷税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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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向东[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学》1995年第5期50-50,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某区税务分局税务专管员李某系服装个体经营户宋某之同学。宋某为达到少交税之目的,曾多次请求李某看在老同学面上多给予“关照”。尔后,李某告诉宋某:“在缴税时就对专管员讲:开支大、经营收入少,又常常停业。”于是,自1990年7月至1994年2月间,宋某按照李某的指意,谎报营业收入、隐匿收入、虚列开支偷逃税收。而李某则每次向单位谎称宋某经营亏损,并擅自决定宋某免交税收,以致宋某偷逃国税累计人民币10000余元。案发后,对李某如何定性,意见不一。

关 键 词:玩忽职守罪 纳税人 偷逃税 徇私舞弊罪 国家税务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税务专管员 偷税罪 个体经营户 国家工作人员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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