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Discussion About Amendment Made in Answer to the Defects as Indicated in the Offic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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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詹超慧[1] 李鹏[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90

出  处:《电视技术》2012年第S2期166-169,共4页Video Engineering

摘  要:主要研究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的要求,并基于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从立法宗旨和节约审查程序的角度对申请人在答复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进行了深入剖析,给出了审查员在不同申请中对相同修改方式的处理方式不同的原因,并给出了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建议。主要研究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的要求,并基于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从立法宗旨和节约审查程序的角度对申请人在答复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进行了深入剖析,给出了审查员在不同申请中对相同修改方式的处理方式不同的原因,并给出了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建议。

关 键 词:修改方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答复 

分 类 号:TN94[电子电信—信号与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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