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开”对乐器类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的影响  

Impact of “Disclosure by Use” upon Creativity Examination of Instrument Patent Ap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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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镯[1] 王青伟[1] 王立石[1] 贾杨[1] 高霖[1] 杨进军[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081

出  处:《电声技术》2012年第S1期18-19,22,共3页Audio Engineering

摘  要:从中国《专利法》的规定看,只要是对乐器的主要部分进行了改进,或者自认为是发明创造的且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都可以申请专利予以保护。从创造性审查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使用公开"对乐器类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的影响,探讨了有关乐器类专利申请的申请时机的问题。从中国《专利法》的规定看,只要是对乐器的主要部分进行了改进,或者自认为是发明创造的且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都可以申请专利予以保护。从创造性审查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使用公开"对乐器类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的影响,探讨了有关乐器类专利申请的申请时机的问题。

关 键 词:乐器 专利申请 使用公开 创造性 

分 类 号:TN912.2[电子电信—通信与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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