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风险分配与合同变更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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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南[1,2,3,4,5,6,7]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台湾地区仲裁协会 [3]台湾营建工程仲裁协会 [4]台湾圣约翰科技大学 [5]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 [6]台湾工程法学会 [7]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协会云林分会

出  处:《北京仲裁》2010年第4期57-72,共16页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摘  要:工程争议情况多因合同签订当下风险未适当分配,或从业人员对合同规定之风险负担,认为已居不平等议约地位。台湾地区对风险承担之规定中特别需注意者系"除外风险",除因民众抗争、管线迁移等原因,造成定作人无法准时提供工程用地,原则上均由承包商负担,故有承包商的合同终止权和物价调整款之设。无论合同中有无物价调整条款及施工中遭遇地质条件与招标图说不符都常造成工程合同变更或引用情事变更原则,展延工期或增减报酬的效果。

关 键 词:风险分配和调整 物价调整 合同变更 

分 类 号:D91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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