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诉讼保险制度追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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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洪庆[1] 白雪峧[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商业文化(学术版)》2010年第3期228-228,共1页Business Culture

摘  要:作为一种市场化产品,诉讼保险已经在西方国家广为流行。诉讼保险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得到淋漓尽致地发挥。诉讼保险制度追求的目的是多方面,分为两类,一为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二为初级目的和终极目的。它的直接目的是较为圆满地解决经济情况中等人群的"救济权利贫乏"问题;间接目的是缓解国家法律援助的巨大财政压力,稳定律师业的经济收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它的初级目的是保障中等经济收入水平人接近正义的权益,维护涉案当事人平等的宪法诉权;终极目的是保持社会的稳定。

关 键 词:诉讼保险制度 直接目的 间接目的 初级目的 终极目的 

分 类 号:G0[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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