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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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安徽科技》2004年第5期32-33,共2页Anhui Science & Technology

摘  要:日前,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科策眼04演54号)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03年6月1日起安徽省境内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普设施、场馆和机构,按照《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办法》的规定办理科普基地认定手续。通知明确规定: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科普基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过认定的,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关 键 词:科普 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报纸 科技音像制品 中国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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