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知假买假者应否纳入消费者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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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杨[1] 刘娟[1] 

机构地区:[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出  处:《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年第10期260-260,共1页Business Culture

摘  要:目前,对知假买假者应否纳入消费者范畴的探讨已经很多了,但一直没有达成共识,笔者主要从应然法的角度入手,具体从正反两方面分析知假买假者应否纳入消费者范畴的理由,并在文章最后阐明了自己的观点—知假买假者不能纳入消费者范畴。

关 键 词: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 欺诈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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