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法学本科教育之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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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军勇[1] 

机构地区:[1]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延吉133002

出  处:《延边党校学报》2009年第5期111-112,共2页Journal of Yanbian Party School

摘  要:法律职业应当由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从事,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的作法。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法学教育具有两重性,即教育属性和职业属性。法学教育固有属性要求它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建立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的联系应当是制度建设的出发点。法学本科教育应完成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目标。

关 键 词:法学教育 完善 法律职业 

分 类 号:D90-4[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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