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性质之探究——以中日比较法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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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彬[1] 车金成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2]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天津301600

出  处:《天津法学》2009年第S1期149-151,共3页Tianjin Legal Science

摘  要:一、从两起公共设施致害事件谈起事件一:2008年11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风情大道地铁一号线施工现场发生坍塌事故,伤亡惨重,成为我国地铁建设历史中最严重的事故。其原因主要在于地铁线路设计、施工、招投标、工程管理以及监管方面的重大缺陷。其实,在我国,地铁塌陷事故并非初次发生,近两年来,在北京、广州、深圳等地已发生多起。

关 键 词:公有公共设施 公共营造物 致害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12.1-0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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