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女明星李赛凤名誉侵权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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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文波[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08年第9期40-41,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李赛凤可以算是香港动作片的头号女星,因其相貌甜美可人,被认为是警匪片中最漂亮的警花。然而最近她因夫妻矛盾与丈夫互打嘴仗又引起了轩然大波。其丈夫罗某向传媒公告,指责李赛凤与干儿子"有染",而李赛凤则在新浪网的个人博客里发表文章,披露丈夫罗某与其公司职员汪某之间关系密切,被汪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同时被告上法庭的还有刊载了该篇文章的新浪网。李赛凤在个人博客里诉说自己的心情,宣泄自己的郁闷,该行为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还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要对网站贴子的真实性承担核实责任?

关 键 词:名誉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新浪网 博客 言论自由 捏造事实 真实性 香港 民事责任 消除影响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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