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能否以曾被用作诈骗工具的票据主张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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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永亮[1] 李庆阳[1] 邹莉 

机构地区:[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08年第11期80-81,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案情原告:上海天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迅达物流有限公司。2007年9月20日,李卫国向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得出票人为被告、金额为12万元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支票(以下简称支票)一张,承诺不解入银行并于同年9月30日归还被告。同日,李卫国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上海鑫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聚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玉平,谎称自己公司经营急需资金,以支票作抵押。

关 键 词:票据权利 票据法 刑事判决书 持票人 原告 支票 基础关系 追索权 诉讼请求 善意取得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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