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炒股资金“失踪”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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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远[1,2] 闵长岭 刘爱武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08年第2期35-38,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为了炒股获利,江苏省苏州市的焦凤英(化名)投入了200万元资金,委托当地的"炒股能人"唐士明(化名)代为买卖股票。结果钱没赚到,147万元巨款却被唐士明擅自取走。谁该对焦凤英的巨额损失承担责任?此时的唐士明因为借用多人资金炒股造成大量资金流失而负债累累,仅在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就已当了4次被告,累计被判赔偿近百万元,显然无力再赔偿焦凤英的损失。所以,银行和证券公司是否有责任、有多大责任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孤注一掷的焦凤英把唐士明、两家付款银行和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全部推上了法庭。2007年10月12日,苏州市中级法人民院对这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唐士明赔偿焦凤英147万元,其无力赔偿或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银行和证券公司共同承担90%的补充赔偿责任,焦凤英本人自负10%的责任。有望追回大部分损失的焦凤英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而当了"替罪羊"的银行和证券公司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们都在深思:为什么会惹祸上身?到底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关 键 词:证券公司 证券营业部 出资金 苏州市 赔偿责任 银证联网 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 银证通 储蓄卡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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