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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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金刚[1]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福建厦门361009

出  处:《中国海商法研究》2008年第0期466-468,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摘  要:结合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宇环轮船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对定期租船合同履行中如何认定还船港问题进行分析,进而认为,实际还船港应指合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与合同约定的还船港不同的、出租人同意接收、承租人同意归还船舶的港口。航运实务中出现的承租人单方终止租用行为的港口,或者出租人单方撤船的港口,都不能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还船港。

关 键 词: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管辖权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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