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不应是单体药店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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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崇建 

机构地区:[1]山东省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河东区分局

出  处:《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8年第3期52-53,共2页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

摘  要: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单体药店应按"其他组织"还是按"公民"对待?笔者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著作后认为,尽管法学界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尚有不同的看法,但在药品零售领域,无论是公民个人经营,还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都不应是单体药店的组织形式,即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药品经营的主体。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关 键 词:个体工商户 组织形式 其他组织 药店 单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 药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企业 个人经营 民法通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政治法律—法学]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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