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银行信用风险披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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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相军[1] 

机构地区:[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出  处:《成功》2007年第6期179-180,共2页

摘  要: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缺乏一个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直到1995年才在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56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至于公布的格式及公布的对象、范围、地点等均未作明确说明。为满足。

关 键 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制度规范 定量分析 贷款业务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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