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申诉案件在检察环节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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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佘芳怀 高晓琼 

机构地区:[1]眉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陕西检察》2004年第3期47-48,共2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这一重要职能,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民诉法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民事案件主要通过抗诉途径行使检察监督权。但从近几年办案情况看,抗诉效果不佳,仅凭抗诉单一方式履行监督职能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 键 词:民事申诉案件 检察环节 和解制度 法律监督 检察环节 检察监督权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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