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2002年12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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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解振华[1] 

机构地区:[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4期389-391,共3页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作说明。 我国对核能与核技术的开发利用始于上世纪50年代。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核能与核技术已在我国国防、医疗、能源、工业、农业、科研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这对维护我国国防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

关 键 词:放射性污染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放射性废物 核设施 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开发利用 污染防治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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