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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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叠云[1] 赵艳铭[1] 

机构地区:[1]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

出  处:《中国物业管理》2004年第4期34-34,共1页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摘  要: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以深圳物业管理为视角,就这些问题进行法律方面的分析,为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作以探讨。一、在物业管理实践活动中存在着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不明确的问题目前的行业立法只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对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混淆了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职责,有的将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监管职能部分转嫁给了居民委员会。

关 键 词:物业管理公司 管理活动 权利义务 管理条例 居民委员会 法律分析 街道办事处 问题 实施过程 政府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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