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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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雪红 

机构地区:[1]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出  处:《商周刊》2003年第Z1期62-62,共1页Business Weekly

摘  要:热线一:青岛市民孙某打来热线电话反映:他于2002年11月份与本市一家化工厂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前两天他向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单位不同意,还让他赔偿试用期内的培训费用。他该怎么办?解答:依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你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须经用人单位许可。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 劳动法 热线电话 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合同 青岛市 培训费用 化工厂 合同约定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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