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应是份内事 屡屡推诿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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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冠春 

出  处:《政府法制》2003年第15期25-25,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案例 2000年五一节后,韩某、皇甫某夫妇在梅新区杏花街道办事 处领取并填写了独生子女审批表,经韩某、皇甫某双方单位核实 盖章同意,于5月21日到梅新区杏花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领取 了准生证。同年11月,韩某、皇甫某夫妇向该街道办事处申请办 理其子韩榕(2000年10月8日出生)的独生子女证。该街道办事处 并未及时给予办证,而是向韩某夫妇推荐世纪新星保险。韩某申 明已为其子办理了保险,不愿再办其他保险。此后,梅新区杏花 街道办事处屡屡拒绝为其办理独生子女证。韩某为此于2001年1 月21日与该办事处计生工作人员发生激烈争吵。韩某回家后经 人告知,可向该办事处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遂于次日 向梅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颁发证件并赔偿经 济损失。

关 键 词:街道办事处 独生子女证 行政复议 人民政府 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 新区 发证 计生工作 行政复议决定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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