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档案保管期限表》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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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勇[1] 

机构地区:[1]四川省档案馆,副研究馆员成都610031

出  处:《档案》2003年第4期47-49,共3页ARCHIVES

摘  要: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党和国家先后颁布了五个档案保管期限表,即:1956年11月制发的《党的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一般标准》(简称1956年《一般标准》);1957年2月制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简称1957年《暂行规定》);1964年10月,制订了《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简称1964年《保管期限表》);1983年4月。

关 键 词:档案保管期限表 征求意见稿 归档范围 文件材料 暂行规定 建国后 档案材料 一般标准 国家档案 科学研究 

分 类 号:G279.21[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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