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听证程序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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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勇 王正奇 

出  处:《楚天主人》2003年第11期42-43,共2页

摘  要:人一辈子可以不去法院打官司,却不可能不成为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机关无论是制定法规、规章、条例等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做出许可、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都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行政程序中公民享有听证权,是甚至重要于司法程序中公民享有的辩护权和辩论权的。众所周知,刑事诉讼被告人辩护权由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辩论权由民事诉讼法规定。那么,与此相对应,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就应由行政程序法来规定。这方面,我国较为滞后。笔者以为,为完善我国行政听证程序制度,需要建立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关 键 词:行政程序法 行政听证程序 程序制度 行政相对人 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其他组织 听证制度 辩护权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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