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违规使用自制制剂条款适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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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锡宝 

机构地区:[1]江苏淮安药品监督管理局楚州分局

出  处:《中国药品监管》2003年第1期45-45,共1页

摘  要:编辑同志: 今年元月,淮安药品监督管理局楚州分局在某镇卫生院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未经批准使用其他医院自制制剂。案发后,笔者觉得此案虽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却找不到确切的适用条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

关 键 词:医疗机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院自制制剂 《药品管理法》 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 适用条款 药品生产企业 生产许可证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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