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领该不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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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曙 杨武 扬帆 徐卫东[4] 王社潮 李峰 王婉云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2]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北京市东城区委党校 [5]中法网律师事务所 [6]济南天桥区计划局 [7]沈阳市和平区计划局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03年第17期48-49,共2页Law & Life

摘  要: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在江苏徐州街头出现了一家专门为失主寻找失物的公司。据介绍,公司主要通过和当地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火车站、汽车站、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帮助寻找失主。失物招领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当拾主把捡到的东西交到公司后,公司要开具收据并付给拾主一定的定金,然后根据现有的线索联系失主。当失物被失主认领后,公司将根据失物的价值向失主收取一定的酬金,然后再把酬金的一部分付给拾主。如果一个月后没有找到失主,公司则把失物退给拾主或转交给公安部门。

关 键 词:失物招领 拾得人 无因管理之债 遗失物 有偿服务 “擦边球” 必要费用 江苏省 治安管理 不当得利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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