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诈骗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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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孝民 

机构地区:[1]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审判》2003年第6期108-109,共2页

摘  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经济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一切经济诈骗犯罪的活动方式,均是这一深层本质的外在表现。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审理经济诈骗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然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的内在的东西。

关 键 词:非法占有 经济诈骗犯罪 行为人 外在表现 犯罪案件 本质特征 主客观相一致 分析判断 被害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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