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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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领导决策信息》2003年第25期18-18,共1页Information for Decisions Magazine

摘  要:国有资产属全体人民所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但是,《宪法》没有对此作明确的规定,也未明确究竟由谁对国有资产负责任,因此,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存在法律缺位的问题。《国有资产法》起草工作组组长刘仪舜近日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认为,建立出资人制度仅仅依靠政府发文件是不够的,需要立法先行。 出资人代表制度的法律保障由于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体制和机制,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涉及投融资体制、财税体制、人事体制及政府机构设置的改革,是一项触及各方面利益调整的系统工程。建立出资人制度仅仅依靠政府发文件是不够的,政府行政法规解决不了现行法律的障碍,需要立法先行。应当先立法,后行动。

关 键 词: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国有资产所有者 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 立法先行 出资人代表制度 法律缺位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宪法》 人事体制 

分 类 号:F123.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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