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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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永平 李玉红[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22-23,共2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与国外证券市场不同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被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 ,国家股、法人股暂不参与流通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证券法认可了协议收购的方式 ,也因此导致了我国的协议收购在含义及适用范围上具有特殊性。一般收购时 ,协议受让人的信息披露与暂停交易义务 ,继续收购时 ,从协议收购方式进行收购的法律适用。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非流通股票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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