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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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175-178,共4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David L.Atarling 诉讼代理人:靳庆军、张恒顺,广东省深圳市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江燕路。

关 键 词:承运人 无单放货 记名提单 被上诉人 海上货物运输法 正本提单 长城公司 轮船公司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美国总统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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