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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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214-214,共1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赔偿请求人:黄景嘉,男,47岁,浙江省平湖市人,浙江省平湖市教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夏建军,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吉先,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赔偿义务机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赵陆鸣,检察长。 复议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朱立乔,检察长。 黄景嘉以曾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

关 键 词:市人民检察院 国家刑事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家赔偿法 复议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 错误逮捕 法定代表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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