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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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17期13-14,共2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现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石广生部长项怀诚行长戴相龙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重组与处置,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关 键 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资产重组 吸收外资 处置方案 外商投资 暂行规定 公司重组 投资者 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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