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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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税务总局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9期37-38,共2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企业不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

关 键 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周转金 住房建设 企业职工 国家税务总局 实物分配 企业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 住房分配货币化 住房基金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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