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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大众商务》2002年第7期56-56,共1页popular business

摘  要:申请执行勿过期周律师: 2001年4月,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因代销合同结算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由实业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将未销售商品退回,不足价值部分以人民币支付货款给我公司。一审判决后,对方一直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我公司也未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关 键 词:申请执行期限 律师 法院强制执行 实业公司 履行判决 一审判决 人民币 法律文书 起诉状 一次性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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