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担保人可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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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祁立民 

出  处:《现代营销(上)》2002年第12期49-49,共1页MARKETING MANAGEMENT REVIEW

摘  要:2001年10月,飞亚公司购买长青公司价值30万元的电器,飞亚公司未及时付款,由与飞亚公司业务关系密切的永达公司提供一处房产设定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2002年3月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飞亚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向长青公司发出了申报债权通知书。此时,长青公司因内部管理混乱,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永达公司得知后,遂向清算组申请财产分配,而其债权人则认为,作为担保人永达公司并未履行保证责任,无权申请破产分配。法院认为,永达公司虽未履行担保责任,但因主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依照《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有权预先行使追偿权,遂裁定准许永达公司参与破产分配。

关 键 词:主债权人 申报债权 追偿权 担保人 破产分配 保证人 公司价值 保证责任 未履行 主债务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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