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责任 检察院三次抗诉 明察秋毫“特委会”为民洗冤——安徽“汪伦才冤案”纪实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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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霞 

出  处:《政府法制》2002年第3期26-29,共4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判无罪,“抗诉”;判有罪,同样也“抗诉”。安徽合肥的“汪伦才故意伤害案”从原本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被错定为刑事案件后,竟然出现了法院三次审判、检察院三次抗诉的咄咄怪事。法律最终还了汪伦才一个清白。“汪伦才故意伤害案”经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历时两个多月的艰苦细致的调查,终于将事实真相查了个水落石出。云遮雾绕了三年多的“汪案”终于沉冤昭雪。然而,这场无妄之灾已经给汪伦才一家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精神打击和巨大伤害。“汪伦才冤案”虽然得以纠正,但记者近日在追踪这起案件时却遗撼地发现,“汪案”似乎了犹未了……

关 键 词:不负责任 人民检察院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故意伤害罪 冤案 人大常委会 刑事案件 民事纠纷 事实真相 被告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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