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分析]二 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逾期被按旷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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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02年第10期36-36,共1页

摘  要:[案由]申诉人:朴某等十人,某市化工一,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诉人:某市化工一厂。法定代表人:方某,男,51岁,某市化工一厂厂长。申诉人朴某等十人因未看到被诉人刊登在报纸上的通知,于2000年6月23日被被诉人按旷工予以除名。申诉人朴某等十人对被诉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认为是不合理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于2000年7月8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调查核实情况]朴某等十人系被诉人1997年5月招收的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五至十年劳动合同。1998年12月份开始,由于被诉人所需原材料上涨,被诉人销售产品资金回笼不理想,导致资金紧张。

关 键 词:报纸 报刊 被诉人 劳动合同制工人 新闻媒介 案例分析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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