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分析]四 职工受聘其它单位与违反保守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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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02年第10期38-38,共1页

摘  要:[案由]申诉人: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男38岁,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诉人:于某,男26岁;林某,女25岁。二人均系某省物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诉人:某生物制药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生物制药厂厂长。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于某、林某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擅自受聘其它单位,泄露商业秘密,应当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并返还培训费,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调查核实情况]被诉人于某、林某1995年7月毕业于某市制药技工学校,并被分配至某市光明中药厂。1998年7月,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成立,并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于某、林某应聘,并于1998年8月2日被申诉人录用,办理了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手续。1998年9月份开始,申诉人对招聘的员工进行为期二个月的培训,后将于某、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劳动者 用工单位 生产力 商业秘密 被诉人 劳动合同制工人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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