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事故是不是交通事故?黄平应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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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永[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

出  处:《道路交通管理》2002年第11期26-26,共1页

摘  要:针对第6期给出的材料,我认为有这样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一、在这起事故中,黄平该不该负责任? 对于这起事故,法院采信的情况是:“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建兵驾驶川AA3503号小货车经过事发地时与被告黄平口头议定,刘建兵为黄平拖车,黄平支付费用500元,双方构成合同关系。被告黄平作为职业驾驶员明知自己所驾车辆系重车,牵引时不起动发动机,致使其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打转方向,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黄平明知“小车不能拖大车”

关 键 词:交通事故 应负责 雷达汽车 公路管理处 民事赔偿责任 职业驾驶员 成渝高速公路 民事责任 起动发动机 合同关系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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